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升级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积极响应苏州市“思想再解放、开放再出发、目标再攀高”的号召,进一步发挥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发展主阵地作用,积极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历史机遇,以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促转型,现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壮大企业能级

1.对新注册并获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对经认定的本地现有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首次进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电子信息全国百强名单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开发区拟上市企业,在土地等资源配置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拟境内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分两个阶段兑现:第一阶段,企业获得申报材料受理函,奖励企业和董事长及其管理团队各50万元;第二阶段,企业成功上市发行,奖励企业和董事长及其管理团队各100万元。

拟境外上市企业: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返回境内上市成功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拟上市企业首次与具有从业资质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奖励企业5万元。

3.对新列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度开票销售和税收首次超过1亿元和1000万元、5亿元和5000万元、10亿元和1亿元、50亿元和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

4.对首次列入工业投资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入库企业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基建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库,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培育的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年度营收和税收首次突破1亿元和600万元、10亿元和5000万元、50亿元和2亿元的入库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80万元。

6.对首次列入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企业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销售额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限上入库批发、零售企业,按照当年销售增长额的1‰予以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限上入库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照当年营业增长额的1‰予以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纳入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的企业,完成年度数据上报,补贴1万元;纳入苏州市商务局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的企业,完成年度数据上报,补贴5000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7.对按照要求完成高企培育申报材料的给予1万元申报奖励;对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再给予3万元入库奖励。对新申报认定高企的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高企的给予6万元认定奖励。

二、积极构建载体平台

8.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各类特色产业园区、集聚区、基地、平台等命名的载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9.企业新建孵化器经相城区备案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新建众创空间经相城区备案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企业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普教育基地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海智基地(工作站)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挂牌的中国科协(苏州)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区域服务中心的承担单位,按区级奖励1:0.5进行配套。

10.支持企业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开发建设各类境外经贸合作区。对通过上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考核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区级奖励1:0.5进行配套。

获评市级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试点园区,每家重点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试点园区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每个项目仅限享受一次)。

11.积极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展览会(不含广交会、华交会、进博会、高交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展位费(以开具发票为准)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

12.开发区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根据协议约定和绩效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获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项目如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进行配套。

三、支持鼓励智能改造

13.对制造业企业单个备案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3%以内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认定为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省、市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

14.鼓励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投入在300万元(含)以上,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推动智能工厂创建,对获评省级、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5.对智能制造产业领域智能化改造系统集成商为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及自动化设备集成项目的,经认定,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含)的系统集成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奖励系统集成商,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6.凡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对本辖区内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项目节能效果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凡成功创建工信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成功申报工信部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重点用能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超额完成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四、强化科技创新激励

17.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的单位奖励200万元。对新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整体落户)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含企业类和产业类)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软件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认定且验收合格后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新建类)的单位按照苏州市资助额1:0.5给予支持,已获开发区财政建设资金支持的就高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市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奖励20万元。

18.对承担省级重大成果转化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1:0.5进行支持。对首次列入市级推荐申报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每项奖励6万元;首次列入区级推荐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级别项目不重复奖励。对荣获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9.对连续两年及以上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后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含10%)、10%20%(含20%)、20%30%(含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5%8%12%15%的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引导我区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创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根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有效费用凭证的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一年度获产学研资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鼓励加强重点国别科技合作,支持我区有条件的企业与重点国别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方向的关键技术研发合作,根据企业与重点国别技术合作项目有效费用凭证的20%给予补助,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其他产学研资助叠加享受)。

五、附则

21.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开发区经发局会同招商局负责解释。

22.获区级及以上认定的项目如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进行配套。项目引进扶持如涉及本政策条款内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企业申报的奖励类项目累计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

23.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