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

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

若干实施意见(修订)

为深度融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紧紧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以高质量产业政策推动吴江高质量发展快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强大引擎,力促传统产业加快转型,优势产业提档升级,新兴产业加快集聚,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加快推动产业能级迈上新台阶、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体系构成。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主要包括工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农业高质量发展、资本运作高质量发展、人才高质量发展等5项政策体系,由区工信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金融监管局和人才办分别作为牵头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围绕总体目标抓好贯彻落实。

(二)扶持目标方向。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紧紧围绕示范区“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和生态型湖区经济”五大主导经济,深入贯彻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213工程”、“创二代薪火工程”、“新地标企业”三年培育计划等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重点支持现有企业培育壮大、优势企业提质增效、智能工业普及推广、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科技人才创新驱动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方向。各区镇可根据创新发展任务,结合区域产业优势和特点,制定本地区产业扶持政策措施。

(三)资金来源保障。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资金由区、镇财政根据产业升级目标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保障政策兑现、取得实效。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产业导向。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应体现全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优势主导产业、智能工业、“213”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鼓励类产业发展壮大。

(二)聚焦企业主体。原则上,产业政策集中财力重点支持企业发展,工业企业优先扶持A、B类企业、限制D类企业(企业类别界定根据《吴江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实施办法(修订)》确定)。政策扶持对象为政府类机构的不再予以资金奖补(经营性国有企业除外),对基层工作通过对区镇推进高质量发展成效考核方式进行统筹。

(三)明确配套原则。除上级规定要求配套的项目外,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区级层面不再进行配套补助。

(四)集中兑现与就高原则。区内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注重实施部门间的平衡(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产业政策扶持奖励资金实行集中兑现,即上半年对上年度扶持项目予以兑现,逾期不再兑现,对同一项目奖励采取就高原则。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配合联动。各部门、各区镇要强化全区“一盘棋”思想,目标同向、形成合力,全力抓好政策落地。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财政局做好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单项政策的牵头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细化政策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

(二)强化宣传引导。由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各单项政策牵头部门会同区委宣传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宣传、部门政策宣讲、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引导和推动作用。

(三)强化政策兑现。各单项政策牵头部门和各区镇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精准、简便、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政策标准,优化办理流程,加快兑现进度,进一步提高产业扶持资金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四)强化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各单项政策牵头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公开相关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政策体系。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将根据执行情况在两年内进行修订。《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吴发〔2019〕23号)同时停止执行,本意见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财政局及各单项政策牵头部门负责。

附件:1.苏州市吴江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2.苏州市吴江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3.苏州市吴江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发展政策

4苏州市吴江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扶持政策

5.苏州市吴江区关于聚力创新加快人才优先发展的

若干措施

附件1

苏州市吴江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围绕区委、区政府确立的“两勇一快”奋斗目标,坚持先进制造业立区、现代服务业兴区,大力实施产业能级提升行动、项目招引提升行动、科技创新提升行动、营商环境提升行动,重点针对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信用体系、绿色经济、创新驱动、国际化等领域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关键环节,特修订本扶持政策。

一、智能化改造类

(一)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

1.新认定为国家、省和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

2.对新获评国家、省和苏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新建区级行业性智能制造创新分中心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励。

3.对获批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建设单位,在五年建设期内,每年组织考评,考评优秀的全额(得90分以上,按当年度研发投入20%,最高2000万元)扶持,考评良好、合格的按全额的90-60%(与考评得分值相对应)扶持,考评不合格的当年度不予扶持。

4.对新认定为苏州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单位,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智能化设备投入

1.对当年度单个项目智能化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先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产业三类企业,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进行有效投入奖励,其中先导产业奖励12%、高新技术产业奖励10%、其他产业奖励6%,三类产业单个项目设备投资最高奖励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对当年单个项目智能化设备投入不超过2000万元、高于1000万元的按照先导产业6%、高新技术产业5%、其他产业4%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在吴江的实际贡献)。

2.设立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贴息奖励资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项金融产品,加大对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对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等平台获得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贷款的企业,区级财政按照项目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三)智能工厂、车间建设

1.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车间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市级示范智能工厂、车间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开展智能制造免费诊断服务。通过政府采购,选择优秀的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商对吴江区工业企业进行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理。工厂诊断服务费不高于 20 万元/家,车间诊断服务费不高于5万元/家,区级每年为全区300家企业免费提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

(四)智能制造服务商培育

1.被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商、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本地开展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的吴江系统集成商,按智能化改造项目(投资不少于200万元)的合同金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首台套重大装备培育

1.当年度经省、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通过区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本认定的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通过省、市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产品,在正式交付用户使用同时按照省工信厅等三部门规定投保,给予当年度保费80%的补贴,单个产品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数字化转型

(一)支持两化融合

1.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贯标示范试点企业(江苏省两化融合贯标重点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实行就高享受原则,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3.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和省级制造业“双创”示范平台,实行就高享受原则,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4.采用智能软件提升生产、管理且当年度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工业互联网发展

1.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省和苏州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类企业(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企业、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等),实行就高享受原则,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建设,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建设单位,予以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实现年度新增标识注册量超3000万、日均解析量超1000万次的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协同研发、数据应用等公共创新服务载体。对国家级重大科研院所在吴江设立工业互联网相关独立研发机构、应用推广机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于特别重大的平台和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与重点支持。

(三)企业上云上平台

1.鼓励纺织行业数字化改造,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选择有能力的优秀服务商,为纺织企业提供数据采集、分析、输出服务,按采集量给予服务商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广大企业在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的基础上,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能力向平台迁移。支持企业上云,当年度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鼓励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对购买与吴江共建的大院大所工业互联网服务机构云服务(产品)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不高于50万元。

(四)5G建设与应用

推动5G在各垂直领域的先导应用,对投资超过50万元的5G应用项目给予实际投入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入围国家、省、市垂直行业5G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入围国家、省、市“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的优秀案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三、新兴产业引进培育

本条“新兴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为准,包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一)新兴产业企业依法收购其他企业土地资产,且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万元;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外商投资企业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万元;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外商投资企业1亿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4万元。

(二)新兴产业企业依法取得新增工业用地,且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万元;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外商投资企业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万元;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外商投资企业1亿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8万元。

四、专精特新项目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鼓励服务平台星级提升,新评为市级示范平台和省级示范平台3-5星级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支持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对年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市级示范平台及以上服务平台,根据年服务收入的10%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参加的列入本年度工信系统组织市场拓展计划的展示展销会,经申报审定后,按照实际支出展位费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享受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1.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新获评全国、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获评省自主工业品牌5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发展专精特新项目

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评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度评定的苏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传统产业转型

1.印染企业实际排污量在其完成区下达指标的前提下,淘汰落后高浴比印染设备,使用汽流染色设备、印花设备和自动染色配色设备等特种设备的,根据其设备投资实际额,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

2.织造企业按等量淘汰等量增加原则淘汰落后设备,引进先进设备为喷气、剑杆、片梭、大圆机等其他设备,且新增设备单台套价格超过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台(套)。

3.对丝绸企业应用高端先进设备和信息化技术进行改造升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根据投资额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真丝绸产品年开票销售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丝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军民融合发展

当年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业,每个军工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招商引资,当年新入驻吴江的军工企业(有上述三证中至少一证),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军民融合大赛并获奖的,每个参赛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对新入选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五、信用体系类

在吴江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信用管理贯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苏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绿色经济发展

(一)支持绿色改造

1.节能改造:支持制造企业实施节能技改,要求项目节能量达到300吨标煤,按其审定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吨标煤,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中属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能源管理平台项目,对其节能量不作下限要求。

2.绿色化改造: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节水节材、有毒有害物质减量(替代)、基础制造工艺绿色化、再制造技术应用、生产设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改造、废旧产品高值化资源利用和关键节能环保技术产业化建设改造,按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支持绿色制造

1.绿色制造和体系建设

(1)评定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评定为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按照工信部“绿色产品标准清单”划分,属于不同标准的产品,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按同一标准获评多个产品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2)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能源审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入选国家、省、市其他各类推进节能与循环经济体系建设项目的,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2.节能环保产业化:对使用能效信贷、绿色信贷的项目, 按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淘汰落后:推进“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行业综合整治,对涉及的电镀、印染、化工、涂层、木制品、塑管、小冶金、小铸件、小轧钢、制鞋、低端喷水织机、标识、废丝造粒、彩钢板等十四个行业企业和“散、乱、污”整治行业中的工业企业,自愿(不包括违法、破产)关停或者自行转产为我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的,一次性补助其拆除生产设备评估价的35%,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前三年的税收总和(化工行业不限贡献)。

七、创新驱动类

(一)质量强企奖励

1.新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2.新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3.新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 对新认定为“江苏精品”品牌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苏州制造 ”品牌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技术标准奖励

1.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3.新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并发布实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单位,按照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按照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给予每项12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所有标准修订项目的奖励额度均按相应标准制定项目的60%进行。

4.新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团体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奖励10万元。

5.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并验收通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6.被新批准为省级地方标准、苏州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并发布实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7.新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每通过采标验收一项,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

8.当年度引进或取得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9.当年度承办国内外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10.新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商标战略奖励

1.在境外新获核准注册的商标:通过境外单一国注册的,以一份注册证(或证明文件)为一件,一次性奖励4000元/件;当年度注册多件商标的,单个企业限报10件;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奖励,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件。

(四)企业诚信奖励

1.新认定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新获评省级AAA、AA质量信用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加强科技创新

1.对入选上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培育期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受理,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苏州市相关文件条款,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市企业研发费用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后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和首次列入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名单或首次列入国际国内知名机构发布的“独角兽”榜单企业奖励(最高一次性200万元)等政策,按比例承担;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自注册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为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上年度研发费用的20%,上限20万元/年;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对载体运营机构参加省、市绩效评价并获得奖补的,给予1:0.5联动支持。

2.新获批的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含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并按省级、市级研发机构绩效评估结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地标”企业、“瞪羚”企业及创新领军型企业与“大院大所”长期稳定合作共建高质量企业研发机构,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企业围绕重点发展领域自建专业孵化器,对孵化项目年开票销售总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入选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入选本级农业和社发科技计划项目的,实行后补助政策(其中区级医疗卫生项目给予3万元/个补助;支出小于3万元的,按实际补助);新入选区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分两次共补助20万元/个(两年一评)。

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和参与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5.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创新共同体建设,设立“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面向示范区、长三角区域及更广范围购买科技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发放额度最高5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部门立项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示范项目,每项最高支持30万元;对参加示范区联合创新挑战活动,对接吴江企业科技创新需求的优胜单位,最高奖励10万元。

6.科技金融。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指标,省、市、区三级联动支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促进合作银行给予放大10倍以上科技贷款。

7.风险补偿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指标,用于省级天使基金项目风险补偿地方配套。

8.专利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5万元,系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的再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后每件资助2万元,授权后每个国别分别资助5万元,同一件国际专利最高资助10万元。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每人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发明专利年费按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费用予以资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和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10万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评专利示范企业的,最高奖励6万元。

推进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择优给予5万元奖励(优先奖励既通过绩效评价又通过认证的企业)。企业自建专利数据库通过验收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

鼓励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对以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作为主要质押物开展融资的企业,按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额度20万元封顶;对企业投保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按所缴保费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额度10万元封顶。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发展,对依法设置在吴江的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在我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中连续三年评为A级的,每家奖励5万元;依据当年度评选标准获评我区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对获评第一等次、第二等次、第三等次的每家分别奖励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吴江工作满一年及以上(提供社保、纳税证明)的个人,在本区工作期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奖励1万元。

八、国际化类

(一)鼓励外资项目

1.外资企业新设。2020年1月1日起新注册的合同外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在外方股东累计出资1000万美元并开工后,按照美元计算当年累计到账外资的百分之五奖励相应人民币金额。高显示度的优质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2.外资企业增资。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增加注册外资,当年累计实际到账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其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除外)增加注册外资,当年累计实际到账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部分不予奖补,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稳增长项目

1.企业全年进出口额2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含)以下,同比上年增幅超过30%、20%、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企业全年进出口额3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含)以下,同比上年增幅超过30%、20%、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15万元。企业全年进出口额5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含)以下,同比上年增幅超过30%、20%、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5万元、20万元。企业全年进出口额10亿美元以上、30亿美元以下(含),同比上年增幅超过30%、20%、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企业全年进出口额超过30亿美元的,同比上年增幅超过17%、14%、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60万元、90万元、20万元。(不含前档)

2.企业全年进出口额进入吴江区前1-5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6-10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自主品牌培育与发展项目

1.获评苏州市级以上出口名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新设出口研发中心和开发新产品的,按其当年相关投入费用标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品牌产品出口业绩,100(含)-200万美元之间奖励10万元;200(含)-500万美元之间奖励20万元;500(含)-800万美元之间奖励30万元;800万元美元以上奖励40万元。

4.拥有市级或市级以上出口名牌的企业,经申报审定后开展相关品牌推广活动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1.每年安排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或线上国际展会,支持境外注册商标。

2.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险的,按其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40%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出口基地行业协会组织基地内企业抱团参加“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境外展会,经申报审定后开展促进市场开拓商务交流活动的,对出口基地按相关实际发生费用的90%标准给予支持,国家级基地全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省级基地全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出口优化项目

1.对企业出口版权、专利、软件以及文化、教育服务出口的,并且相应最终进口方为非关联企业的,根据其实际收汇,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一企业因版权、专利出口而获得的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人民币。

2.鼓励数字化服务出口。以企业开展相关数字服务业务所取得的外汇收入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公平贸易项目

1.企业参加境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纠纷调查、应诉、抗诉等活动,按其律师费实际支出的30%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按其律师费实际支出的30%标准给予支持,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项目

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新确认的各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1000万元奖励;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1000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800万元奖励;市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800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500万元奖励。

(八)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金额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标准给予支持,项目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九)境外销售网点或办事处

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销售网点或办事处,按不超过其当年年租金的30%标准给予支持,项目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不超过其当年年租金的4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境外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且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境外承包工程

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已按规定缴纳备用金,且在商务部系统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备案的,按其当年实际完成的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属对外总承包工程的,按其营业额每1美元追加奖励人民币0.01元,工程地点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其营业额每1美元再追加奖励人民币0.01元。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带一路”国家的认定以国家权威发布为准。

(十一)承接境外总承包工程

企业承揽境外总承包工程,已按规定缴纳备用金,且在商务部系统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备案的,按不超过其工程项下已付信用证(相关)费用的5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按不超过其已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费用的2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服务外包项目

1.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经认定,按区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收汇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上级部门有资金下拨并要求配套的,配套资金与该项奖励额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企业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按认定投资额的30%标准给予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跨境电商项目

1.支持平台型服务企业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型服务企业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按照当年度跨境电商实绩不低于1500万元的企业,按每服务一家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平台型服务企业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按照当年度新入驻且跨境电商实绩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按每入驻一家1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平台型服务企业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融资贷款。对获得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贷款,且跨境电商年度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B2B出口大于10000万元,B2C进口大于5000万元,B2C出口大于2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经核查认定后,给予财政贴息支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贴息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面向境外网络零售。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苏州市吴江区范围内注册、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在国内外电商平台开设主要面向境外消费者、具有良好运作实绩的零售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四)服务贸易项目

1.鼓励发展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对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引领性的新业态和新模式项目,根据其创新性以及对相关产业可能形成的带动或引领作用进行评审,综合项目前期投入情况及评审结果,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服务贸易交易促进平台建设。对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打造或提升服务贸易交易促进平台的,根据平台促进服务贸易成效,对平台进行一、二、三类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一类企业给予200万奖励,对二类企业给予100万奖励,对三类企业给予50万奖励。

(十五)外贸新业态项目

在全区开展全球维修或检测、集团维修或检测、保税展示、跨境电商B2C出口等外贸新业态的首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六)进口贴息项目

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对获得当年度国家或省进口贴息支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企业,在享受国家、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奖励。注册地在苏州市吴江区范围内,且当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级进口贴息支持的企业,均可获得此项奖励。

九、大企业培育

(一)培育壮大地标型企业

对总部在吴江的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民营企业(集团)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总部在吴江的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民营企业(集团)给予5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集团)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命名的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新地标企业”培育

对列入“新地标”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资金奖励。升级则补差额。

(三)兼并重组扶持

鼓励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实现企业合并、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兼并重组交易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同意,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并购完成后,兼并重组方企业须绝对控股。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对列入“新地标”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成功完成并购。兼并重组本地企业(符合产业鼓励方向且在规划区内),可享受目标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所产生地方贡献的全额奖励(固定资产过户、股权转让等契税除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兼并重组外地企业,一次性享受被兼并方对吴江贡献的全额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附件2

苏州市吴江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先进制造业立区、现代服务业兴区”决策部署,精准发力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推进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迈上新台阶,特修订本扶持政策。

一、生活性服务业

(一)商贸流通

1.新获评国家、省、市、区级商务条线荣誉的老字号、丝绸企业、绿色商场等,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时获评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获评老字号企业重启复兴或品牌推广宣传的,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建设老字号集聚区,每入住一家吴江老字号、苏州老字号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集聚区规模不低于4家。

2.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对建立农产品社区直配直供的企业,且直供点不少于30个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对企业新建500立方米以上冷藏、冷冻库房的,按照其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对企业新购冷链运输车3辆及以上的,每辆给予4万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经商务部门备案的,繁荣市场供应、组织展会,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施商贸监测和行业协会活动,最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年零售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限上企业,增幅超过5%-20%(包括20%)、20%-40%(包括40%)、40%以上,分别奖励20万元、35万元、50万元;年零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限上企业,增幅超过20%-30%(包括30%)、30%-50%(包括50%)、50%以上,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年零售额在2亿元以上的限上企业,增幅超过20%-30%(包括30%)、30%-50%(包括50%)、50%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4.鼓励丝绸文化传承与发展,支持丝绸企业开拓市场和品牌培育,企业在品牌宣传推广、市场推介并经商务部门备案的,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推进高标准规模化桑园基地建设,对已在本区建成集中连片优质蚕桑生产基地且面积超过100亩以上的,按每满100亩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同一企业或企业集团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电子商务

1.电商企业(平台)年开票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同比上年增长超过50%-100%(包括100%)、100%-200%(包括200%)、200%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2.电商企业(平台)年开票销售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区内新成立、独立注册的电子商务公司并建成电子商务平台的,年开票额100万以上,对电商平台按照信息化软硬件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已建成的电子商务平台,年开票额在500万元以上,对电商平台按照当年建设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利用网络直播等新兴电商模式拓展国内市场,对在我区建立直播等新型公共服务平台且服务本地企业超50家的,一次性给予10万的资金补助。

3.获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示范企业(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经商务部门批准开展的电商培训、论坛、考察等活动,按其实际费用的50%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文体旅产业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1)对数字文化、创意设计、工艺美术、影视娱乐、智慧旅游等领域新增投资项目,经审核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被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文体旅项目的,按其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被列入苏州市级重点文体旅项目的,按其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被列入区重点文体旅项目的,按其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数字文化领域的新增投资项目,经审核,可适当放宽扶持标准。新增头部平台型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2.培育产业主体

(1)区内文化企业首次进入“规上”统计库,并在1年内保持规上企业的,经审核给予10万元奖励。

(2)吴江制造业、纺织业、建筑业等行业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独立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以工商注册为准)并被归类为文化服务类企业的,企业首次实际开票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经审核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实际开票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经审核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3)在我区新落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体旅企业,正常运作满一年后,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审核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对企业、学会、社会组织,经备案,引进优质文化产业企业且实缴注册资本达500万元及以上,每引进一家,经审核,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引进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每引进一家,经审核,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文体旅产业载体建设

(1)获评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数字文化企业(动漫企业)、体育服务综合体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鼓励社会自有物业和文体旅企业建设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场所和空间,经审核,按每1000平方米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区内会展场馆举办各类文体旅展示展销活动,经审核,按照活动面积每1000平方米奖励5万元的标准,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支持文化企业开发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对动漫、游戏企业自主开发的动漫游戏产品,上一年度起,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并达到一定影响力的,经审核,给予单个项目20万元的奖励,多个项目可叠加奖励,最高100万元。

上一年度起游戏企业自主开发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的游戏,被选为全国电子竞技次级职业大赛(总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以上层级重大电竞赛事游戏的,经审核,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的奖励。

5.支持提升文体旅消费

支持文体旅消费集聚发展,鼓励文旅体消费集聚区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旅消费活动和宣传,经审核,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0-30万元奖励。

6.加强文体旅品牌推广

(1)支持区内文体旅企业或文体旅类社会组织积极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展演、展览、展销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的事后补贴;支持文体旅企业参加全国重大文体旅专业展会,组织开展品牌提升、重大宣传推广活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0%的事后补贴,两项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投入包含策展费、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展会特装制作费、产品运输及保险费和人员交通费(限2人以下)。

(2)对入选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元;对入选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10万元。

7.产业提档升级

(1)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评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获苏州市级以上文旅部门颁发的特色酒店、精品酒店等荣誉,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获评苏州旅游精品民宿的,经审核,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获评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评国家、省文旅部门颁发或参与颁发的工业旅游区、自驾游基地、旅游商品研发基地等旅游新业态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4)旅游厕所建设:上年度获评3A、2A、1A级厕所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5万。

所有奖励实现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四)版权产业

1.版权创造:丝绸企业年新增版权作品登记数量达到500件,奖励2万元;年新增版权作品登记数量达到1000件,奖励5万元;获评苏州市优秀版权奖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版权运用和管理:企业凭版权项目入选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入选江苏优秀版权作品产业转化重点项目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入选苏州市版权计划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全国、江苏省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企业“走出去”,联合或单独在各大展会设置版权授权专区,补助5万元/次。

(五)新闻出版产业

1.产业升级引领:印刷企业凭智能装备制造、绿色印刷项目入选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实体书店项目入选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体书店获评全国最美书店、江苏省最美书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原创电影在吴江区立项备案并进入院线放映且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吴江区注册并承担影片后期制作项目的企业,补贴实际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内容生产精品:扶持以图书、报刊、电影、电子音像制品、数字出版物等为载体的重大主题出版、精品出版或重点选题项目等,按实际投入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吴江区内创作、取景、制作并突出吴江元素的影视作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频道播出的分别予以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养老产业

1.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设

(1)社会力量兴建养老机构,凡新建的按每张养老床位20000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若以租赁用房兴办的,租期需满足5年以上)且符合现行建筑标准的,按每张养老床位10000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养老床位数按照区民政局备案核准床位数为准,补贴自完成养老机构备案且正常运营年度起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30%,第二年30%,第三年40%。

(2)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休息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具有配(就)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及其他附属设施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改建、新建(含原地翻建)标准分别给予每100平方米5万和1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万元,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3)新建老年人助餐点(不包括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社会个体或企业与民政部门签订助餐服务协议的情况),具有固定场所并配备冰箱、微波炉、灶具、就餐桌椅器皿、清洗消毒设备等必要设施的,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5万元,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4)村(居)老年活动室符合《吴江区村(居)示范型老年活动室考核评分标准》的,按照改建、新建标准分别给予10万和2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5)凡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单位的护理站,给予建设及设施设备添置50%的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分两年拨付,每年50%。

2.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运营

(1)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正常运营且收住本地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可享受运营经费补贴。具体为: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结果,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介助、介护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和250元,二级养老机构介助、介护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和200元,一级及未评级养老机构不予补贴。凡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事件且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当年度运营经费补贴。老年人介助、介护结果按照区民政局(委托)评定为准。

(2)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服务老年人数达到20人的,每年补贴2万元;每增加10人增加1万元,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固定服务老年人家庭户数达到50户的,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每增加10户增加1000元,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4)老年人助餐点月提供上门送餐服务人次数达到300人次的,每年补贴1万元;月增加100人次增加3000元,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二、生产性服务业

(一)楼宇经济

1.获评区达标楼宇、3星级楼宇、4星级楼宇、5星级楼宇的,当年度分别给予运营方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

2.商务楼宇内服务业企业(房地产等除外)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运营方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3.鼓励类(金融创投、中介服务、电商云商、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服务外包、技术服务等,下同)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其中租赁自用办公房的,3年内给予每平方米15元/月租金补助,享受租赁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购置自用办公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补助,享受购置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上述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4.鼓励类新设立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自入驻当年起,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为依据,第1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鼓励类现有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自入驻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超上年基数部分为依据,给予30%奖励。

5.其他类新设立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自入驻当年起,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为依据,第1年给予50%奖励,后2年给予25%奖励。其他类现有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自入驻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超上年基数部分为依据,给予15%奖励。

6以上1-5项,区级财政与各区镇财政按6:4比例分级承担。

(二)软件及工业互联网APP

当年度认定为国家和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苏州市优秀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当年度获评“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苏州市优秀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软件企业单个软件产品(其著作权取得两年内),当年度销售超过50万元,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软件产品奖励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奖励合计不超过60万元;当年度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当年度开票销售超过40万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企业限报5项);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当年度获评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评江苏省“腾云驾数”转型升级计划的项目(企业、产品、案例等)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评江苏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金融业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在吴江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机构总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经证监局批准(备案)设立并实施监管、在吴江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独立核算纳税的证券机构江苏省级分公司、苏州市级分公司、营业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

2.在吴江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总部的,根据其性质、规模和预期贡献给予奖励。其中:各类商业银行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村镇银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他新型金融机构,如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在吴江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苏州市级分行类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除外)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消费金融、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直属金融机构总部各类功能性机构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一级支行类商业银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外资投资机构、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赁费的100%标准给予支持,年最高10万元,一定三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享受同等面积租金标准(按当年同地段市场价格确定)支持。政策享受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四)服务业集聚区

1.获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苏州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苏州市平台经济特色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20万元。

2.获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江苏省服务业企业百强,当年度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3.获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苏州市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苏州市平台经济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经专家评审,对获评吴江区平台经济十大重点领域(新兴金融、大数据、科技创新、生产服务、文化旅游、现代物流、互联网+、专业服务、人力资源、健康养老)领军企业(特色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培育库企业,每个重点领域按评审综合得分,前三(不含领军企业)各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

1.列入区服务业统计库中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鼓励类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连续2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到20%,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10万元,三年内同一企业限享受一次。

2.对制造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法人且在统计上按第三产业进行核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2亿元,且至少服务3家非关联制造业企业的,经认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20%奖励给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3.对列入区“两业”融合试点培育库,并积极组织实施、完成当年实施计划,初见成效的企业,经评审,给予当年20万元的奖励。获评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根据市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4.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区服务业统计库的“2+1”(商务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审后,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20%奖励给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20%奖励给从事企业主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5.经认定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

(1)购置补助:购置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总金额10%以内的购房补贴,国际知名或全国总部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省级总部、市级以上分支机构、重点行业协会商会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00元,高端中介服务机构、高端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

(2)租赁补助:租赁入驻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3年内,国际知名或全国总部给予租金60%的办公用房补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5元/月。省级总部、市级以上分支机构、重点行业协会商会给予租金40%的办公用房补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月。高端中介服务机构、高端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机构给予租金30%的办公用房补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元/月。

购置或租赁商务办公用房政策从高但不重复享受,补贴总额知名商务服务机构国际、全国总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知名商务服务机构省级总部、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行业协会商会、高端中介服务机构、高端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兑现。享受租赁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享受购置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转)租或销售。

(3)现有扶持:对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在吴江注册或设立,并符合认定条件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经区镇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营状况、资信状况良好的,对其合理范围内的新增租房、购房面积,经认定后可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4)升级扶持:对在吴江设立、发展一定阶段后升级为国际知名、全国或省级优秀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可按照升级后的相应条款标准申请差额部分补贴。

(5)人才引进补贴:经认定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总部落户吴江,按机构3年内新引进人才对地方的实际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认定当年给予人才本人50%的关键岗位人才引进补贴,人数不超过该机构在吴江缴纳社保总人数的5%,折算人数不到1人的,按1人计算。

(6)运营补贴:对在吴江设立三年以上、经区镇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认资信状况良好的,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分别给予其副总以上高管团队10万、20万、30万的奖励。

(7)功能拓展奖励:对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协助吴江企业境内外挂牌上市、参与吴江企业重大国际并购成功、参与有影响力的国际诉讼且有效维护吴江企业利益的,经相关专家评议后给予该机构副总以上高管团队5-10万元的奖励。

(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含各区镇分园),自入驻当年起,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返还,后3年的租金减半;并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为依据,前5年给予100%奖励,后5年给予50%奖励。

三、总部经济

(一)已认定的工业总部企业、本土培育服务业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以及投资性公司,享受以下基础奖及增量奖,一定6年。

1.基础奖。当年企业净入库税收达1亿元,给予100万元基础奖励,每超出1亿元,奖励增加100万。

2.增量奖。以上一年度净入库税收为基数,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超基数部分为依据,给予50%的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二)已认定的外来引入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认定当年政策口径,延续享受6年政策奖励,完成政策奖励后,参照上述第(一)款享受基础奖和增量奖,一定3年。

(三)2020年起认定的工业总部企业、本土培育服务业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以及投资性公司,参照上述第(一)款享受6年政策奖励。

(四)2020年起认定的外来引入服务业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贡献为依据,给予80%奖励,一定6年。

(五)2020年后认定的外来引入服务业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以及投资性公司,租用办公用房用于总部办公的,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的用房补助。综合型总部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六)2020年后认定的外来引入服务业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以及投资性公司,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购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附件3

苏州市吴江区农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调优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特修订本扶持政策。

一、农业产业产业发展

(一)现代农业园区

1.对现代农业园区承担的农业园区建设项目,经认定,区级在统筹上级财政资金的基础上,最高补助50%,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2.对园区内企业申报的项目,经认定,当年新增投资100~200(含)万元的,奖励10万元;新增投资200~300(含)万元的,奖励20万元;新增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农业机械化

1.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关键环节作业能力提升奖励:

(1)机械化耕整地作业能力提升奖励

对年内新增的大中型拖拉机(以购机发票及文件时间为依据,下同),参照单台省定目标面积进行奖励,每亩奖励40元。

(2)机械化种植作业能力提升奖励

对年内新增的乘坐式插秧机,参照单台省定目标面积进行奖励,每亩奖励45元。

(3)机械化植保作业能力提升奖励

对年内新增的高低隙自走式喷杆植保机,参照单台省定目标面积进行奖励,每亩奖励15元。

(4)机械化收获作业能力提升奖励

对年内新增的全、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参照单台省定目标面积进行奖励,每亩分别奖励60元、90元。

(5)产地烘干作业能力提升奖励

对年内新增的粮食低温烘干机10吨及以上,参照单台市定目标面积进行奖励,每亩奖励60元。

2.农机作业环节补贴

(1)经核查认定的机插秧秧田,每亩秧田补贴4000元;

(2)符合作业标准的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每亩每季补贴10元(含中央、省补贴);

3.农机配套用房补贴:经认定的符合规划和相关条件的新建机库、烘干机房等农机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300元(对于多层建筑只奖补底层库房面积)。对于非农业设施用地的库房建设需经区镇农业部门、国土部门同意以后方可申报奖补资金。只补贴用于农业生产所需机具、物资存放的配套用房及烘干中心,享受补贴的配套用房需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用途。

(三)农业经营主体

1.企业晋升奖补:对晋升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补30、20、10万元。

2.农业产业基地奖补: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发展互联网+农业、自建基地、科研等创新模式,在本区新增自建基地200亩以上并建成投用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0元/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参展奖补: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区级及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团展会的,苏州市以外补助2万元/次,苏州市以内(不含吴江区)补助0.5万元/次,单个经营主体每年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4智慧农业农村奖补

(1)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建设智慧农业(数字农业)项目,自筹投入资金超过10万元的,经认定,区级财政补贴3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涉农行政村开展智慧乡村(数字乡村)建设,投入资金超过50万元的,经认定,区级财政补贴3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经部、省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慧(数字)农业农村示范基地(单位),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经苏州市认定的各类智慧生产场景、智慧农业集成示范园区和智慧农村的建设主体,按市级奖补资金的50%进行配套奖补。

5.农(土)地股份合作社奖补

(1)区镇实现整村型农(土)地股份合作社行政村全覆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获得苏州市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的农(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社区股份合作社奖补

(1)社区股份合作社完成村社分账且连续运作两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社区股份合作社上年度分红总额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大于等于2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7.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

(1)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三星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晋级享受差额奖励);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的员工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并在工作期满一年后续聘的,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中级职称以上,并工作期满一年后续聘的,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

(3)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为本区户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在区内建有一定规模产业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4)组建直销店、入驻平价产品超市或“农超对接”产品进入连锁知名超市且上年度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农超对接”产品进入城镇社区专柜且上年度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8.家庭农场奖补: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苏州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条件执行。

(四)农业主导产业

1.水稻复垦扩种扶持:镇、行政村集体水稻复垦扩种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实补助,限额为1600元/亩;

2.高标准农田建设:镇、行政村集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区级及以上财政总额给予不高于5000元/亩补助资金;

3.对成功获评部级、省级、市级园艺(蔬菜、果品)作物标准园、高标准蔬菜生产示范基地,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4.“菜篮子”工程

农业园区或区镇、街道、村集体投资“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建设项目,经认定,在争取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对自筹资金部分,由区财政按苏州市补助额度的50%进行配套,其余资金由相关投资主体自筹。

(五)农业结构调整

1.种养结合:对积极发展稻鸭共作、稻渔共作、粮经轮作等高效生产模式的新型经营主体,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综合种养面积1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500元,同一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休闲创意农业:鼓励以农旅融合为核心的休闲创意农业发展,对成功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观光农业与乡村旅游相关称号的承建单位进行奖励,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区级进行50%资金配套奖补;

3.农产品质量建设: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对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推进吴江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奖补政策参照《吴江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意见》执行。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三品一标”获证单位,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每个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封顶5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每个补助5万元,农业农村部以外(其他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认定的有机农产品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助。

二、农业生态

(一)生态补偿

1.水稻田生态补偿:水稻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20元/亩的生态补偿;整村流转入股农户比例达到90%以上或流转入股承包土地面积达到90%以上,并做到分户签订流转入股协议的,经认定,每亩再补贴280元。

2.渔业水域生态补偿:按照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要求对渔业水域不再用于养殖发包,进行生态管理的,经县(区)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考核后给予生态补偿,标准按400元/亩乘以考核分值,补偿给相关渔业社区集体组织。上述补偿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公益林(湿地)生态补偿

(1)经认定的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以及进数据库的公益林,且财政未安排专项绿化养护资金补贴的,在享受上级每亩30元生态补偿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每亩再补助镇250元。

(2)建成国家级湿地(森林)公园的,补偿所在行政村120万元/村;建成省级湿地(森林)公园的,补偿所在行政村100万元/村;建成市级湿地(森林)公园的,补偿所在行政村80万元/村。

(3)对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区资规部门认定的太湖和澄湖水面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3500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同时达到三项标准的,补偿120万元/村;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补偿 100万元/村;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补偿80万元/村。

4.蚕桑生态补偿

(1)一般桑园(以每亩桑园饲养蚕种0.8张为基准,按实际饲养桑蚕数量折算)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每亩每年给予400元的生态补偿。

(2)经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镇级蚕桑科技园、区级(含)以上蚕桑科技示范园,每亩分别再补偿300元、600元(不重复享受)。

5.耕地轮作休耕:根据省市区耕地轮作休耕文件要求,对承担耕地轮作休耕任务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经第三方核查后进行补偿,补贴标准为休耕晒垡每亩补偿245元,轮作换茬每亩补偿300元。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具体按照上级文件补贴标准进行补偿。耕地轮作休耕补贴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承担,其中,扣除省级财政补贴后,差额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畜禽废弃物处理

1.禁养区以外区域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异位发酵床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100元/平方米。

2.禁养区以外区域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肉禽、蛋禽和羊养殖场建设堆粪场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20元/平方米。

3.禁养区以外区域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和羊养殖场建设废液池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240元/平方米。

4.禁养区以外区域内符合产业规划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和羊养殖场建设厌氧好氧处理等相关环保设施的,经认定,在争取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助投资额的30%。

(三)农村绿化

1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土地租赁补助:租用高速公路(苏嘉杭、沪苏浙高速公路等)沿线土地建设绿色通道的,经认定,每亩定额补贴720元。原则上每五年增长20%,上一轮提标为2017年。

2.重点绿色通道建设工程补助:列入区级重点绿色通道建设工程的,按照建设资金的75%进行补贴(分三年拨付)。

3.重点绿色通道养护补助

(1)区镇负责高速公路(苏嘉杭、沪苏浙等)绿色通道养护的,经认定,定额补贴1.5元/平方米;

(2)区镇负责318国道、227省道等部分地块绿色通道养护的,经认定,定额补贴2元/平方米。

(3)227省道平望运河大桥公园绿地养护经费每年定额补贴12万元。


附件4

苏州市吴江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扶持政策

为加快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推动吴江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前实际,特修订本扶持政策。

一、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建立健全以境内A股IPO上市、境外IPO上市、新三板挂牌等为资本运作目标的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队。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列入我区拟上市挂牌后备梯队且经区金融监管局备案的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在境内A股IPO上市的,给予总额70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20万元,进入辅导期奖励60万元,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奖励120万元,完成发行上市奖励500万元。其中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额外奖励,同时给予保荐机构100万元奖励。

(二)企业实现境外IPO上市的,在满足首发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境内并投资区内实体产业的条件之后,一次性奖励700万元。企业在台湾证券市场实现上柜的,在满足首发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境内并投资区内实体产业的条件之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企业对吴江区外的A股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吴江的,一次性奖励700万元。成功借壳上市前已经享受部分上市奖励的,奖励额度为一次性奖励与已享受奖励之间的差额部分。

(四)本地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每1亿元奖励10万元,其中投资在吴江部分每1亿元额外奖励10万元,年度上限不超过500万。

(五)本地非上市企业被上市公司主体并购并被绝对控股的,以其在并购过程中产生的本地实际贡献为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挂牌创新层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企业挂牌后首次进行做市交易并承诺股份托管减持在吴江本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对在吴江设有营业部的主办券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在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给予200万元额外奖励,同时对在吴江设有营业部的主办券商,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企业挂牌新三板后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实际募集金额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

(八)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境内A股或境外IPO上市(含台湾证券市场上柜)的,对照第1条、第2条、第3条标准,实行叠加奖励。

(九)拟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个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缓征。符合缓征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应当从个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点起算,两年内缓征,从第三年开始分年度缴清(第三年30%,第四年30%,第五年40%)。在规定的缓征期限内,企业成功上市的,应于上市挂牌后一次性缴清;发生股权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在区内减持的,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十一)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价值板挂牌后实现融资的,参照新三板融资政策执行。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二)拟上市企业正式报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本地实际情况,提供不超过50亩的工业用地。企业成功上市后,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再提供不超过200亩用地。

二、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

鼓励区内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实现直接融资,并积极尝试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公司“双创债”等创新品种。区内拟上市企业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进行债券融资的,按实际融资规模给予1%,上限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推动创业投资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入驻苏州湾东方创投基地集聚发展。区政府对入驻苏州湾东方创投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入驻机构”)实行备案服务。对经吴江区金融监管局、省、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的入驻机构给予如下奖励政策。

(一)入驻奖励

1.对在我区新注册的入驻机构,按其不同的实收资本规模,给予实收资本的1-3‰的入驻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800万元,自入驻当年起分5年兑付。本条所指新注册,原则上为2017年9月30日(含)之后在我区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及纳税登记的行为。

2.入驻机构完成区金融监管局、省或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分别按其实收资本的0.1‰、0.5‰和1‰给予上限不超过50万元的备案奖励。奖励自备案当年起分3年兑付。

3对入驻机构按其不同的实收资本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给予高管团队25万至75万元的奖励,奖励分5年兑付。

(二)租金补贴

入驻机构入驻后的前两年,按其租赁费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其租赁费的50%给予补贴。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投资奖励

入驻机构在区内进行项目投资的,按其单次投资规模每3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入驻机构的同一投资项目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地方贡献奖励

1.对合伙制入驻机构,每年根据自然人合伙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合伙人因投资项目产生的地方实际贡献,给予年度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

2.对公司制入驻机构,每年根据其投资项目产生的地方实际贡献,给予其单年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

3.入驻机构自纳税之日当年起7年内,每年根据高管个人地方实际贡献,给予高管团队30万至900万元的人才贡献奖励。

4.入驻机构高管人员与自然人合伙人身份重叠的,可从本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中择一执行。

(五)组织活动奖励

鼓励和支持入驻机构在区内主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金融高峰会议或论坛。对组织国家级和国际级会议或论坛的,分别给予主办入驻机构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入驻机构须承诺自注册之日当年起7年内不迁离吴江,备案机构须承诺自备案之日当年起5年内不迁离吴江。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创投产业园和基金集聚区内已入驻的机构参照执行。

四、鼓励创投机构助力资本市场“吴江板块”发展

鼓励在吴江区内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及以上发展改革委员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创投机构”),将其投资的区外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的注册地引入吴江,助力资本市场“吴江板块”发展。引入企业的所属行业应符合吴江区产业政策的重点鼓励方向。区金融监管局对创投机构引入的区外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并根据引入企业的上市进程、经营情况及地方贡献给予创投机构如下奖励政策。

1.引入拟上市企业奖励

(1)根据迁入我区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进程给予创投机构1万至30万元奖励。

(2)拟上市企业迁入我区后,根据下一会计年度在吴江区内开票销售规模给予2万至50万元奖励。

(3)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之后根据上市当年度产生的地方贡献,按“一企一策”给予创投机构一定奖励。

2.引入上市公司奖励

上市公司迁入我区并且开展业务经营和开票缴税的,给予创投机构总额100万元奖励。

3.基金募资支持

成功为我区引入拟上市企业的创投机构进行新一轮基金募资时,区产业投资母基金等国有投资基金将根据迁入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进程及经营情况予以优先配资。


附件5

苏州市吴江区关于聚力创新加快人才

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

人才是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江苏省、苏州市人才新政等文件精神,紧扣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抢抓一体化机遇,用好示范区平台,以更具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落实吴江人才“55352”工程,推动人才工作“思想再解放、开放再出发、目标再攀高”,全力打造人才创新集聚区,为坚定走在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最前列,奋力谱写“创新湖区”“乐居之城”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修订本政策措施。

一、实施富有竞争力的引才政策

(一)顶尖人才计划。重点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等顶尖人才,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免费提供专家公寓,或给予每月最高1万元租房补贴。对基于产业前沿科技创新并有重大市场转化前景的创新团队,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综合扶持资金。

(二)领军人才计划。重点引进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团队),自主申报入选区级科技领军创业人才(团队)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300万元项目资助,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团队),可在最高资助额度基础上最高上浮100%。领军人才或团队领衔人可连续3年免费租住人才公寓,或给予每月最高5千元租房补贴;购买自用住宅的,根据项目资助额度,可给予区级领军人才50万元、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最高250万元购房补贴。

(三)紧缺专技人才计划。力争三年内引育和资助2000名以上紧缺人才,并为区级重大产业项目定向配给资助名额。新引进的符合年度紧缺专业目录的人才,经认定,可给予最高15万元薪酬补贴。新引进的列入高层次紧缺需求计划的人才,经认定,全职引进可给予最高30万元安家补贴;柔性引进可给予最高4万元/年薪酬补贴。3年内新引进的紧缺专技人才,业绩突出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50万元安家补贴;自主培养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30万元项目资助。文教卫旅等人才设立名师、名医工作室,连续3年可给予工作室最高8万元/年项目资助。

(四)高技能人才计划。鼓励企业引进培养智能制造等相关领域高技能人才,经认定为“吴江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分3年可给予最高7.5万元薪酬补贴。新引进的获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高级技师(含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经认定,可给予最高30万元安家补贴。

(五)名校优生人才计划。国内外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吴江企业工作,经认定,本科、硕士及博士毕业生可给予最高8万元就业资助金,资助期内享受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全额补贴,在职学历晋升给予70%学费补贴。

二、建设富有影响力的育才载体

(一)突出企业主体作用。进一步提升企业在人才评价中的话语权,在高层次人才评价中更加突出企业认可和薪酬水平等要素。鼓励企业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对绩效突出的给予年度奖励。在重点产业领域选取人才相对集聚的龙头企业、领军人才企业等典型,试点推动人才政策差别化配置改革。推动企业与大院大所直接合作,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新建省级及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给予最高60万元建站经费资助。博士后进站开题给予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新建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奖励。

(二)强化市场开发机制。建设“人才举荐专家库”和“人才项目合作猎头库”,通过引智联络站、人才合作机构、猎头公司和专家推荐人才,加大招才引智力度。鼓励知名猎头公司落户吴江,年度绩效突出的,给予相应奖励。加大创新创业金融支持,发挥区政府产业基金、苏州湾人才基金等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和专业力量参与,引导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人才企业;推出吴江“人才贷”系列金融产品,深化对科技领军人才企业成长周期服务。引导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为人才企业提供无反担保条件的融资信用担保、贷款保证保险等服务。

(三)支持孵化器发展。探索以“1+1+4+N”的方式建设人才创新集聚区,在全区层面建设一个公共孵化器,在先行启动区建设一个引才载体,推进四大片区专业孵化器建设,瞄准海内外创新创业高地布局离岸孵化器。鼓励企业自建专业孵化器,对孵化项目开票销售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创投机构、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吴江建设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根据绩效考核予以奖励。产学研项目后补助3-10万元,新建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给予一次性工作奖励10万元,连续3年绩效考核给予5-20万元运营奖励。

(四)提升工匠培养载体绩效。围绕产业提档升级,积极争取与著名高校合作办学,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支持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给予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办班补贴,可分别给予不少于6万元、12万元、15万元配套资金。支持重点企业建设“区域化企业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经认定,可给予最高30万元/工种启动资助,连续3年可给予最高30万元/年运营奖励;支持建设技能名师、大师工作室,经认定,可给予最高10万元平台建设资助。

三、提供富有向心力的生根服务

(一)打造吴江人才服务矩阵。升级优秀人才“生根计划”,打造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乐居申请、子女入学、联络联谊、产品展示等“一揽子”服务。全面提升人才获得感。开展吴江人才“微”讲堂和“人才四季”系列主题活动,强化人才之间的联络联谊,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打造一支贴心服务的人才工作者队伍,开展“融入式”服务,提高人才服务效率。

(二)实施人才乐居工程。人才乐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在新出让的部分商品住宅用地中,视地块情况按住宅计容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专家公寓和人才乐居房。实行人才优先购房办法政策,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取得预(销)售许可前随机抽取不少于项目当期预(销)售许可套数30%的房源作为优购房供人才优先选购。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经认定,给予最高800元/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的人才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给予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优惠。

(三)完善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区优秀人才“生根计划”适用对象的非户籍子女入学(园),经认定,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待遇,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入学,高中阶段由教育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安排至相应星级高中就读。推进公办学校定点吸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园)制度,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非户籍子女入学(园),经认定,由教育部门根据家长意愿定点安排入学。

(四)优化引才活动品牌。突出创新创业主题,联动开展吴江国际精英创新创业洽谈会等活动,常态对接 “赢在苏州”国际创客大赛、教育部“春晖杯”、科技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项目,充分发挥苏州市欧美同学会落户吴江优势,邀请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与本土企业、创投资本、孵化载体等深度对接,常态化开展人才项目云对接活动,不断提升吴江创新生态系统的感召力。

四、构建富有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

(一)强化党管人才工作机制。全区人才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挥作用。区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把人才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完善“一把手”亲自抓、人才办主任具体抓、班子成员一起抓的人才工作领导责任体系。坚持党委联系服务人才专家制度,与专家人才保持密切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二)深化“双招双引”工作机制。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同步谋划、同步开展、同步考核,构建长效机制。充实增强招商引智工作力量,组织招商引智人员技能素质培训,开展业务交流。围绕重点产业招商引智,积极拓宽招商引智渠道,在重点地区联动设置招商引智办事处或代理处,全面加强内外项目信息捕捉,开展招商引智活动。联动考核招商引智队伍工作绩效。

上述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内容与我区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原则执行,不溯及既往,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